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發給獎狀。
四、其他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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