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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發給獎狀。 四、其他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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