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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 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 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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