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
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
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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