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 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增訂「資助機關」之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