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
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增訂「資助機關」之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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