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前條辦理輸出鳥類登記後,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其飼養場所(
以下簡稱登記飼養場所)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無誤後,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並隨機抽樣
檢驗,且後續每九十日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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