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
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
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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