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等級分為十五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
乘以下列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
月十日起經診斷為身心障礙者,按給付額度之半數發給:
一、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給付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給付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給付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給付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給付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給付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給付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給付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給付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給付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給付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給付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給付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
前項所定日投保金額,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身心障礙當月月投保金額除以
三十計算。
〔立法理由〕 按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將月投保金額明定為修正前金額(新臺幣一萬二百元)之
二倍,即新臺幣二萬四百元。查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
人遭遇身心障礙之給付水準,依原月投保金額核算,尚稱適足;復考量本
保險未有加保年齡上限,致被保險人平均年齡偏高,並基於政府財政及農
民保費合理負擔,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院院會及立法院報告
之本保險月投保金額調整方案,皆僅提高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爰增列第
一項但書規定,將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其身心障
礙給付額度,按月投保金額新臺幣二萬四百元計算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乘
以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後之半數發給,以配合整體規劃方案,並利制
度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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