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08
人,瀏覽人次:
95471038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