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
      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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