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
  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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