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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植物防疫及檢疫人員機構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 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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