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
維修方式,區分類別、等級如下:
一、漁航部門:
    (一)一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
          船長。
    (二)一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
          船副。
    (三)二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
          船長。
    (四)二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
          船副。
    (五)三等船長: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三等船副: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部門: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0瓩(一0一九.七公制馬力
          )以上之漁船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0瓩以上之漁船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0瓩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七五0瓩之漁船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設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無線電子員:選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2.普通值機員:航行於A2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
            套設備,航行於A3、A4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3.限用值機員:航行於A1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二)設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一級話務員: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2.二級話務員: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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