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
一、現制漁港之管理分由中央、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為之,而原法將 漁港分為四類似與規劃未合,爰將漁港分類簡化為第一類及第二類 漁港二種。 二、原條文第二項漁港類別指定之規定,併入第一項規範,並明示分類 之考量應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