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保險事故,指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死亡、失蹤、失能。
二、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本部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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