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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動物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 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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