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置完成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之
  地方政府申請營運許可證;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後,轉請中央農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
  三、技術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清除、處理設施或清運工具清冊 (含車籍資料) 。
  五、設施完工證明文件,但申請清除機構者免附。
  六、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七、營運管理計畫書。
  八、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九、其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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