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供飼養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運入前填具申
請書,檢具來源場之動物來源證明文件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之動物
健康證明文件,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臺中分署澎湖檢疫站(以下簡
稱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
豬隻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
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拍賣證明文件,傳真供澎湖檢疫站申報書面檢查。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
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請書,傳真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並於運抵後
,檢具拍賣證明文件申請檢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及農業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是日改制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
    疫署臺中分署,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第一項機關名
    稱。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檢具免疫證明文件,指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
    之種類及其管理辧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前,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發
    供查核之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為配合該辦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自
    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臺灣本島、馬祖地區、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
    物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故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毋須再檢附,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檢具免疫證明文件之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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