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本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四、豬隻於裝運前已死亡或發生疾病、受傷等原因所致。
五、不當裝運豬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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