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業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
  託辦理、保險業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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