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全國總工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各業工會全
國聯合會置常務理事七人至十一人,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
前項常務理事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