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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 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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