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所需輔具,其購置、製造、租用及改裝
  等費用,得由其本人、訓練單位或雇主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
  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分,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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