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災區失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促進券
  :
  一、設籍於災區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驗證前條第二項身分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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