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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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