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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