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職(種)類不得為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職類:
一、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或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之虞之職類。
二、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
三、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
四、其他有關法令禁止事項之職類。
〔立法理由〕 一、勞動部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業務係為推動各界建置專業技能評
量制度,發展產業所需之專業證照,提升產業技能水準,惟涉及公共
安全或有害國民身心建康之虞之職類,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應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另訂專法辦理,俾區隔認證職類之屬性,
爰為明確規範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職類之範疇,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考量產業型態及技術快速變遷,對應之技能職類內涵亦同步變動快速
調整,其他法律、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或行政規則有禁止事項之職類
,如同意其納入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恐有違法或造成民眾權益受
損情事,爰增訂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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