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
;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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