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