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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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