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
  (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
  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設置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
  一):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使用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置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
  二):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及預定遷入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
  三、遷移之理由。
  四、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五、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
  六、遷移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
  三):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預定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原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三、裁撤之理由。
  四、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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