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
  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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