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
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
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
    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
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
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
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負責人職
務。
〔立法理由〕
一、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該辦
    法)所稱銀行業包括信託業,又信託業法所稱信託業謂以經營信託為
    業之機構,故信託公司之總稽核應具備資格條件、選任、與其應負之
    相關職責,已於該辦法中規範,爰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應具備資格
    條件之規範對象刪除總稽核。
二、跨領域人才具備所在領域之專長,但不具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信託公
    司如欲聘任此類人才,最高職務應以本條所列副總經理、協理、總公
    司經理等負責人較為妥適,該層負責人具負責督導、管理各項業務之
    功能性,信託公司可引進跨領域人才對管理面提供輔助。信託公司引
    進之跨領域人才於原專業領域之工作年資,應比照本條對具銀行或信
    託公司工作經驗者之年資要求。
三、考量近年本會認可跨領域人才之案例,以具資訊、科技、財務會計、
    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者居多,且近年數位經濟、電子商務等發展已
    蔚為國際趨勢;另本會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積極推動銀行業資訊安
    全與法令遵循之專責性,具法律專業之人才亦為信託公司所需,爰於
    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
    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跨領域人才,且有十年以上之工作經驗,為積
    極資格條件,無須報本會認可。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如不符
    合前三款所定資格條件,而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
    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得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認可。
四、考量信託公司聘任跨領域人才擔任負責人職務,仍須與其原領域相關
    為限,爰增訂第二項跨領域人才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職務之規定。至
    於該人才擔任信託公司負責人已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工作
    年資及曾任職務要求,自無任職領域限制,信託公司可逕行指派。現
    行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後分別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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