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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 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立法理由〕
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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