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一定等級如下: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BBB-等級。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Baa3等級。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BB-等級。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twBBB-等級。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BBB-(twn)等級。
〔立法理由〕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三0
    0二九七0九號函,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爰第五款
    配合酌修文字。
二、因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之子公司已辦理公司登記解散並
    清算完結,爰刪除第六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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