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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 )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 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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