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
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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