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第十條及本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並提存一定金額之營業保證金。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並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
算所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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