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第十條及本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並提存一定金額之營業保證金。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並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 算所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