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風險管理。
九、主辦會計。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
員不得少於三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
錄為第五條所定從事一般投顧業務之業務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
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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