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 並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業務。 證券商申請前項核准及換發許可證照,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 一規定辦理,並檢具附表所定書件,送交本公會轉報金管會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