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審議委員會以進行一百二十分鐘為原則,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分配如
下:
一、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與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及簽證意見、律
    師之法律意見書說明:三十分鐘。
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就審
    議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三十分鐘。
三、審議委員現場提問:四十分鐘(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
    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退席)。
四、本公司就本案為綜合報告:五分鐘。
五、必要時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答詢:五分鐘。
六、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市之決議:十分鐘。
〔立法理由〕
明定律師出席審議委員會應說明之內容,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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