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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 期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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