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經依前項審查完成之案件,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組成方式,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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