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
  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
      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
      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
      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
  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名稱自一
0一年二月六日起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處於同日更名
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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