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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 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 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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