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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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