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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61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聘用契約應記載事項)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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