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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 、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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