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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