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院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確實依本法有
關國家機密之維護規定處理,並將資料單獨密封成卷,循行政程序報請秘
書長核可後,移請秘書處依其機密等級妥善保存管理。其需附於辦理案件
之卷宗者,全卷之機密等級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機密等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