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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 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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