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強化組織功能,修正第一項,增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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