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營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
所符合下列規定之文件,向商業處申請許可後,始得營業:
一、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其中舞廳業及酒吧業應距
    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一百公尺以上;舞場業五十公尺
    以上;酒家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之距離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應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營業場所遷址、擴大營業面積、變更業別或復業時
,亦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營業。
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營業許可
之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依前項申請遷址,如其遷址後之營業場所係位於原
營業場所之同一棟建築物直上或直下之樓層者,除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外,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距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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