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其營業場所應設於購物中心
、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且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但申請之營業級別為普通級且營業場所設於登記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者,不
受上述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之限制。
前項所稱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
括其他綜合零售業、百貨公司業或遊樂園業之公司或商業。
一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以提供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
為限。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所在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一萬平
方公尺以上。
二、電子遊戲場業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五十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前項規定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